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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点击数: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于2015年10月20日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5〕17号),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3月27日,环保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根据国家最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重新修订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通告。现就修订后的《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
    联系人:白羽军
    联系电话:86772292
  电子邮箱: wfc86772292@163.com
  信函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西配楼423室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处
    邮政编码:150021
    附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于2015年10月20日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5〕17号),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3月27日,环保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根据国家最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修订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本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及建城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一)市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县(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县(市)辖区内工业园区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表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 煤 0.5% - 12.0%
焦 炭 0.5% 10.0% 5.0%
兰 炭 0.5% 10.0% 10.0%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5〕17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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