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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环规〔2017〕1号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26 点击数: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政策解读文件

 

    一、出台的背景

2013年9月10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渐提高。

2013年9月17日,环保部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2013年12月18日,国家标准委对外发布了我国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

致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气标准的政策和技术条件已经具备。2016年1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工业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对全国范围内实施国第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气标准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环境保护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

(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

(四)《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

三、实施的目的

“国五”,是第五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称。它对车辆排放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颗粒物(PM10、PM2.5)等污染物的限制更加严格。从国Ⅰ到国Ⅳ,每提高一次标准,单车污染减就能减少30%至50%。例如,与国四相比,轻型车氮氧化物排放能降低25%,重型车降低43%。实施国五标准后,在机动车保有量增速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使污染物的增速下降,有利于空气污染的防治。

四、新旧政策对比

国五与国四等国家标准,只是排放限值标准不同。“国五”标准的实施,仅针对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有关车辆。对正在使用的车没有限制,仍旧可以正常年检和使用,本地交易也不受限制。

五、重点内容解读

(一)执行范围。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

(二)有关期限。

1.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2.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3.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分别按国家有关部署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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