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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我市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车用压燃式、气体燃烧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设计车速大于25km/h装用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籍登记等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烧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Ⅳ阶段排放限制。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轻型汽车,注册登记、转籍登记等执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Ⅳ阶段排放限制。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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