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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国五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2-05 点击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机动车国五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号)和《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装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除外),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装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的农用机械,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车,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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