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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黄标车“黄改绿”治理改造事项说明
发布时间:2017-05-25 点击数:

柴油黄标车“黄改绿”治理改造事项说明

 

一、改造时间、范围

自《关于柴油黄标车“黄改绿”有关事宜的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注册登记地为本市行政区域的柴油黄标车,可以自愿提出申请,自费参加改造。

二、改造条件

改造车辆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二)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三)至少符合下述两项要求之一:

1.2007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排放阶段为国Ⅱ标准的中、重型货车及其他适合改造的车辆;

2.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0年及以上的专项作业车;

(四)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满足以下要求:

1.驱动轮实际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比不小于50%;

2.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三、管理要求

(一)经过“黄改绿”的车辆,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车辆注册时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环保检验,所有“黄改绿”车辆不得异地检验。

(二)黄标车治理改造后,车辆使用者须根据产品手册正确使用净化设备,严格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和净化设备,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如发现质量问题,影响车辆使用或造成损失,应按照治理合同解决,不得拆除和闲置净化设备。

(三)本次治理改造只满足现行的机动车检验指标,如果国家、省机动车检验指标进行调整,达不到要求的,仍需进行达标治理。

(四)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务必根据所保有车辆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慎重决策,同时注意谨慎选择,签订改造协议时,要认真研究条款内容及后续保障事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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